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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指导一方涉及刑案快速诉讼离婚案例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1-12 09:52
访问量:
【秦淮区刑事犯罪离婚案】
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
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刑事犯罪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作为被告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律师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本所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1、双方调解离婚。
2、孩子由女方抚养,我方在出狱后支付抚养费。
3、双方共同存款全部归我方所有。
4、夫妻2处共同房产中,一套归我方所有,一套归儿子所有。
5、本案所有诉讼费全部归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优秀的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中我方作为刑事犯罪一方能够争取到几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难能可贵的,这里体现了律师尽职的表现和优异的律师代理能力,最终在法院共同协调下,双方调解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9年生,职员,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男,1 9 8 0年生,公司经理,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一监区服刑。
委托代理人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 01 4年1月1 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4年5月1 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 0 0 3年登记结婚,2 0 07年生育一子,取名C。2 0 07年7月3日至2 0 08年1月2 2日,被告因涉嫌犯罪,并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XX年,后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为此,原告曾于2 01 3年5月2 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同年6月1 9日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 0 0元至其1 8周岁时止。此款由被告B于每月1 5日前给付原告A。
三、,被告B名下本市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
四、双方将原告A名下房屋产权赠与儿子C所有。
五、原告A处夫妻共同存款1 2万元归被告B所有。
六、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3日
【秦淮区刑事犯罪离婚案】
首次诉讼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赌博及刑事犯罪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为此受尽精神折磨和痛苦,希望能够在一次诉讼就彻底解决自己的离婚问题,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成功离婚。2014年2月8日立案,2014年5月4日结案。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中对方庭审坚决不同意离婚,强调此次刑事犯罪并非是赌博类犯罪,而且双方感情很好,入狱前女方积极聘请律师,入狱后又来看望男方,故感情很好,希望给予一次机会判决不予离婚。
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充分的律师意见,在庭后又补充了当事人家属情况说明和庭后分析意见,无和好可能意见等,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6年生,汉族,员工,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 9 7 3年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金陵监狱。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 0 1 4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 0 1 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 0 1 0年通过网络相识,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对原告隐瞒住房情况,婚后被告私自将原告多年存款拿走,并将原告婚前自有房产抵押给他人,直至原告替其归还了5万元债务。被告经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且对婚姻不负责任,不给家里生活费,为此,原告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后被告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双方的婚姻已彻底瓦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B辩称,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较好,希望原告等被告刑满后再做决定,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将原告自有房屋所有权证用于债务抵押,双方发生矛盾。2 01 3年l 1月2 6目,被告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五万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鼓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的婚姻基础不够牢固,且被告在婚后不能对夫妻感情进行有效维系,又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其行为已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越诉离婚,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赞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J ()105901040001276)。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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