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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指导离婚如何优势分割财产成功案例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0-27 19:45
访问量:
2014年-
南京玄武区离婚
案【锁金村法庭】
成功快速离婚
女方获取房屋产权及补偿金10万元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双方为是否生育子女也有深刻矛盾,为此女方提供了大量的男方生育问题的医院报告,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双方居住于玄武区,故庄荣华律师立案于玄武区法院,由移送至锁金村法庭少年庭开庭。
承办法官:孙金凤
案件结果:
历时约3个月时间,成功调解离婚。【期间男方准备10万元补偿金大约花费了1个月时间,实际处理案件时间大约为2个月时间,最终签字调解书之日10万元女方已经拿到10万元。】
在婚后双方购买了2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的约100平米,登记在男方名下的约为50平米,通过多轮沟通与谈判,男方终于同意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此
女方获取房屋约100平米,另加10万元补偿费用。
涉及两套房房屋,法院的诉讼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庄荣华律师向法庭提出,可以在调解书中以各人财产归各人所有来行文,这样可以仅仅支付基本诉讼费240元,为此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中午1点结束,供调解2次,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并且坚持10万到帐才能签字,免除了后续执行的麻烦。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玄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1年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 9 8 2年生,汉族,经理,住南京市玄武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 0 0 8年,原、被告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于2 0 1 4年8月8日自愿离婚。
二、原告A与被告B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三、双方无子女、无共同债务、无共同债权。
四、被告B于2 0 1 4年8月8日一次性补偿原告A十万元。
五、本案受理费2 4 0元,由原告A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8日。
2014年-
南京秦淮区离婚
案
1个月成功快速调解离婚
【被告未到庭】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律师指导
工厂股权及不动产资产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因人在福建无法出庭参与诉讼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本案男方希望保住自己在福建工厂的股权、资产、房屋、不动产等。
主审法官:李璇。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7月2日立案,2014年8月5日结案。
1、双方调解离婚;
2、房子归女方和儿子所有
。
3、双方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原告认为坚持全部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并要求出示男方过错婚外情的视频证据,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3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房屋问题、工厂问题、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利益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自己名下持有的财产巨大,而女方不满足于我方的分割方案以及调解意见,但庄荣华律师又提出对方证据不足,取证困难,评估困难等一系列策略方案,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名下所有财产均没有进行分割,全部归男方所有,而且双方财产性利益的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66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男,1964年,汉族,福建省某厂长,住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本市鼓楼区小市街房产归原告A、儿子C共同所有,各占50%份额。
三、双方个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夫妻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为1445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72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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