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 司法案例宣传与法律知识教育
南京快速离婚权威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讲解
南京优势分割财产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讲解
南京子女抚养权威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讲解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汤晓青
近期,东台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家庭纠纷案件,丈夫周某将妻子起诉到法院,不是要求离婚,而是请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存款8万元进行分割。原来周某60多岁的母亲年初被确诊患上了癌症,前几个月的治疗花了三四万了,现还需要一笔钱动手术,可是周某的妻子却再也不同意拿出钱来给婆婆治疗了。周妻的理由很简单,不是自己不孝顺,而是医生说了婆婆手术成功的概念很低,即使成功了也没有几年的活头。而自己与丈夫都是农民工,赚的都是辛苦钱,才积蓄了几万,家中两个男孩子,大的眼看马上到结婚年龄了,小的也在读大学,都是花钱的时候,丈夫应该量力而行,不应该将家中的积蓄全部拿出给母亲治病。但是周某确是个孝顺的儿子,决心只要治好母亲的病倾家荡产也愿意,为此妻子将家中存折藏起来不给丈夫,导致多年恩爱夫妻不得不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关系后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根据共同共有关系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亦不得划分内部份额。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不得分割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为改变现有的夫妻财产制模式提供了基础,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夫妻一方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要保持夫妻之间的共有关系。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坚持不能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且例外情形必须有“重大理由”,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周某对其母亲有赡养义务,现其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所以周某有权分割夫妻名下存款8万元,其对其中的4万元有使用权,可支配使用。最终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东台市人民法院
南京资深离婚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2014年10月10日,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党工委书记魏钟林带领省特管办,来到南京市栖霞区调研南京市安置帮教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宣东陪同。
魏钟林一行考察了长江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听取了公司负责人关于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运作情况的介绍,实地查看了栖霞区安置帮教服务中心,咨询了中心“四部”“两室”的管理运行情况。最后,魏钟林一行与市局召开了安置帮教工作座谈会。
魏钟林指出,栖霞区安置帮教工作有良好的基础,过渡性安置帮教得到了良好效果。南京作为省会城市,资源多,在“四个全覆盖”工作中,要走在全省前列,在全省起到率先示范作用。
来源:基层处 栖霞区司法局
编校:沙济中 陈连军(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