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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吕广威 丁啸谷
近日,清浦法院审理了一起订婚后同居发现性格不合分手,男方向女方索要彩礼的案件。
2013年农历2月28日,原告李某和被告雍某经媒人高某、高某某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同年农历4月28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4.86万元,被告回礼600元。订婚后双方即在一起同居生活1个月左右,并商定于同年农历8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前,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遂向被告提出解除婚约、退还彩礼,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原、被告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雍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予以支持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的彩礼现金4.8万元,被告虽不予认可,但媒人高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给付被告该4.8万元彩礼现金的事实。考虑到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这一事实的存在,法院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3.8万元较为适宜。故法院判决被告雍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彩礼3.8万元。(上述人员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南京离婚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6月11日,市政协委员陈庆琳一行到江宁视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市局王星旅巡视员陪同视察。陈庆琳政协委员一行参观了秣陵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和家园社区律师服务点、江宁区局12348公共服务指挥中心视频监控系统,并体验了公共法律服务远程声像传输系统,对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理念和模式及相关工作予以充分认可。
为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工作,江宁区司法局在区和街道成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社区成立法律服务站点,成立法律服务团、宣传服务大队、执法管理大队及应急处置大队,满足了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并依托12348协调指挥中心,使法律服务力量聚散有度、调度有序。该局还在全区各司法所和局机关科室铺设40多个声像传输系统,建立了远程声像传输系统和网络视频语音系统,实现了区、街道两级公共法律服务零距离,群众在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声像传输系统即可接受公证、法援服务,跨越了时空障碍,满足了农村1小时,城市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建设要求。
来源:江宁区司法局
编校: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