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锟斤拷锟斤拷师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

最新案例

当前位置:南京离婚律师 > 婚姻法规 > 最新案例 >

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量统计【省法院信息】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20 17:54 访问量:  

南京离婚律师网 司法案例宣传与法律知识教育

本文来自省法院

民事案件情况。1-2月,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民事案件126202件,同比增长3.19%;
其中,新收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8439件,同比增长17.72%
新收一审合同纠纷69397件,同比减少0.67%;新收一审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28891件,同比减少2.21%。其中新收借款合同纠纷28083件,同比增长13.12%;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2268件,同比增长13.97%;担保合同纠纷773件,同比增长4.46%;买卖合同纠纷10595件,同比增长0.86%;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404件,同比增长3.22%;信用卡纠纷1076件,同比增长91.46%;承揽合同纠纷2179件,同比减少10.66%;租赁合同纠纷2675件,同比增长17.12%;劳动争议纠纷8807件,同比减少22.70%;劳务合同案件2231件,同比减少44.32%;股东权纠纷462件,同比增长33.91%。知识产权案件下降,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787件,同比减少36.33%。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83865件,同比增长0.78%。审结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35.75亿元。


婚姻法律知识:

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请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称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条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南京离婚律师网 司法案例宣传与法律知识教育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办公面积达4000平米,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圣典所已成为江苏地区百人以上大型综合性律所,是江苏本土化人数、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 2012年,圣典所成功获得2013亚青会、2014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格,并圆满地为南京举办两届国际赛事亚青会、青奥会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圣典所将坚持以"服务、合作、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建立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创新增值法律服务方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250975289 律师信箱: 563118707 @q.com 法律QQ : 563118707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    苏ICP备09090267号-7

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裁的文章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

X
  • 获得更多方案
  • 预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