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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省法院
民事案件情况。1-2月,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民事案件126202件,同比增长3.19%;
其中,新收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8439件,同比增长17.72%;
新收一审合同纠纷69397件,同比减少0.67%;新收一审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28891件,同比减少2.21%。其中新收借款合同纠纷28083件,同比增长13.12%;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2268件,同比增长13.97%;担保合同纠纷773件,同比增长4.46%;买卖合同纠纷10595件,同比增长0.86%;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404件,同比增长3.22%;信用卡纠纷1076件,同比增长91.46%;承揽合同纠纷2179件,同比减少10.66%;租赁合同纠纷2675件,同比增长17.12%;劳动争议纠纷8807件,同比减少22.70%;劳务合同案件2231件,同比减少44.32%;股东权纠纷462件,同比增长33.91%。知识产权案件下降,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787件,同比减少36.33%。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83865件,同比增长0.78%。审结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35.75亿元。
婚姻法律知识:
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请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所称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条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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