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省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分享提供
因为年老体迈无力继续经营,老夫妻俩将作为浴室营业场所的房产以赠与的形式分给两儿子,与儿子发生两次矛盾后,要求撤销赠与不成,已届古稀之年的张老汉夫妇将两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终审审结了这起父子间的财产赠与纠纷,判决驳回张老汉夫妇要求撤销赠与、返还受赠房屋的诉讼请求。
张老汉夫妇在县城有一幢两层小楼,夫妻俩一直用来经营浴室。2000年6月,年事已高的张老汉夫妇考虑将房产与经营浴室的设备分给两儿子。经过协商达成协议,房产及浴室设备由弟弟张乙所有,张乙要给付张老汉夫妻生活保障金4万元,补偿哥哥张甲10万元,并承担父母经营期间欠下的外债5万多元;张老汉夫妻俩由兄弟俩负责赡养并随张乙共同生活,若受张乙虐待,其有权将赠与财产按原价20万折旧收回。协议签订后,张老汉夫妇将房产过户给小儿子张乙,张乙也分别向哥哥、父母支付了应给的钱,并偿还了债务。2012年,哥哥张甲与弟弟张乙发生纠纷。2013年春节期间双方矛盾升级、拳脚相向,张老汉夫妇也被卷入其中,生活用品全被砸坏。张乙夫妇在吵打中受伤,为此耿耿于怀,并迁怒父母偏心,矛盾越积越深,连后来父亲生病在上海住院治疗也未前往照顾。张老汉夫妇认为小儿子张乙违反协议,对其未尽赡养义务,遂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财产。
张乙则答辩称,其未违反协议,父母之所以起诉,是因哥哥张甲听闻原赠与房产即将拆迁,将获得数倍于当初房价的补偿款,想推翻当初的分家方案而鼓动父母起诉,请求驳回父母的诉讼请求。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财产赠与协议是张老汉夫妇、张甲、张乙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所有赠与不动产已过户给张乙,张乙也履行了赠与协议所附的款项给付义务。张老汉夫妇长期与张乙共同生活,虽期间偶有矛盾,但并无证据证明张乙未尽赡养义务甚至虐待父母,张老汉夫妇以张乙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张老汉夫妇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张老汉夫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张乙未尽赡养义务且虐待老人,赠与协议应予撤销。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驳回撤销赠与的判决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灌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