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民间借贷中最直接的证据,持有借条就能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那么,持借条讨要由“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等转化的借贷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分手费”的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07年以来,来昆山打工的张丽就与赵明保持着婚外两性关系。2011年4月19日,赵明给张丽出具两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张丽人民币贰十万元整”,和“今借张丽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同日,张丽还给赵明写下了“今赵明借条,于五月十九号办妥离婚作废,如办不妥离婚应付张丽人民币五十万元整”的字条。同年5月10日,张丽喊上哥哥张强来到赵明住处,要其抓紧还钱。双方发生冲突,经当地派出所协调处理方平息纠纷。一个月后,张丽将赵明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及时归还借条反映的七十万元借款。 对此,赵明夫妇辩称,张丽与赵明相识后一直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张丽在多次逼迫赵明离婚不成后,以其家人生命相威胁,让赵明写下借条。他们认为,张丽的月收入为3000元左右,且张丽所购买的房屋上有房贷,并不具备出借大额资金的经济能力。 对此,张丽的解释是,借款中有20万元是自己出借给赵明的,而另外的50万元是从自己的哥哥张强处借得。但是对于借款50万元的支付方式,到底是现金还是转账支付,张丽和张强的说法并不一致。 鉴于张丽和赵明对是否发生借款事实各执一词,在当事人的申请下,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赵明进行了测谎测试。赵明在测谎时陈述并不存在借条上所写的借款事实,且并未拿到张丽出借的70万元借款。测谎分析意见认为,赵明有关涉案借贷纠纷陈述的可信度较高。经联系,张丽不同意进行测谎。庭审过程中,赵明还提供了一份在派出所调解时的录音,张丽在录音中陈述其中五十万元的借款是赵明承诺若离不了婚就给予她的补偿。 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丽不能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其前后陈述也存在矛盾,结合张丽本人出具的字条、录音资料、测谎测试等相关证据的分析,最终判决驳回了张丽的诉讼请求。张丽不服,上诉至苏州中院。近日,双方达成协议,赵明给付张丽人民币3万余元,作为贴补其进行诉讼活动的费用,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返还借款,除了提供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借条、欠条等证据外,还应当证明借款的真实发生。本案中出借人张丽主张其持有的借条是赵明向其的借款,但又不能举证证明款项交付情况。而赵明认为该笔借款是虚构的,自己是在张丽的胁迫下写下的借条,并通过录音等方式证明了该两笔借款是赵明承诺不离婚就给张丽的补偿,也就是常说的“分手费”。“分手费”的性质不同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它的存在是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由“分手费”转化而成的借款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赵明进行了测谎测试。从证据形式来讲,测谎的结果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它配合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辅助法官进行自由心证,从而作出最贴近客观事实的认定。本案中,法官正是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测谎的情况作出了对张丽不利的判决。二审中,赵明主动提出给予张丽3万余元的补偿以了结双方之间的纷争,系其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应予认可。(文中所涉当事人均系化名) |
作者单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