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七旬的父亲以老夫妻两个的名义将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但是儿子却说老人有一定的养老金,而且生病都是自己故意造成的,坚决不同意给付任何赡养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生儿育女 老无所依 七十古来稀,就是这样一位七旬老人赵某,和老伴一起含辛茹苦的养育了一儿一女,女儿赵翠,儿子赵强,现在都已经成家立业。女儿嫁到了江阴,儿子和儿媳虽然也在靖江,但是他们和老人分开住。本来是应该享受天伦之乐了,但是让老人感到伤心的是,嫁到江阴的女儿还会时常来看看自己老两口,但是住在眼前的儿子确对自己老两口的生活不管不问。老人最近患上了气管炎,气喘很严重,连走路都很吃力,老人不得不经常挂水吃药,花费很大,老人就去找儿子报销,但是儿子不愿意给付。有人说“养儿能防老”,但是想到儿子对自己这么冷漠,老人很伤心。 对簿公堂 各执一词 多次索要赡养费无果,无奈之下,老人将儿子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老人对儿子数落了一番,说从分家以来这么多年来都是女儿时常看望老人,给付生活费和医药费,儿子从来没有照顾过老两口,儿子对老两口太无情了。但是儿子也振振有词,说自己常年在外打工,收入不高,家里又有小孩读书,经济比较拮据,而两老人有一定的养老金,无需自己赡养。而且如果老人身体正常生病,自己愿意负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但是老人赵某明知道自己有气管炎但他还是经常抽烟,造成病情加重,医疗费也随之加大,这些开支都是不必要的,所以不应该给付老人。 法定义务 应该履行 法官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国家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现赵某夫妇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赵强和赵翠,均系赡养义务人,对赵某夫妇负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现赵某夫妇主张给付赡养费数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赡养义务人的义务,原则上应当均等,鉴于赵某夫妇有两个子女,故赵强应承担原告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最后法院判决赵强每月给付赵某夫妇生活费600元,并承担老两口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 |
作者单位:靖江市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