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姜堰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陈某因怀疑妻子李某所生女非其亲生,通过亲子鉴定得到证实,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判令李某赔偿陈某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安徽人陈某是一名海员,2006年在网上认识了姜堰籍女子李某,两人不久就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两人在姜堰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2月,李某生了一个女儿,陈某及其家人都很高兴。但是不久,陈某发现李某对其感情越来越淡漠。2013年春节,陈某休假与被告生活期间,感觉李某对其感情更加疏远,陈某有些不解,仔细看看小孩的长相,觉得与自己没有相似处,不禁有些生疑,加之陈某听母亲说过,小孩刚出生还在医院的时候,就有外人提出小孩是否陈某亲生的疑问,陈某越想越不对劲。2013年2月的一天,陈某偷偷拔了小孩的一根头发,一个人跑到江苏省人民医院做亲子鉴定,过了几天,鉴定结果让陈某大吃一惊,鉴定结论认为陈某与其提供的样品之间不符合遗传定律,也就是说小孩与他没有亲子关系。气愤之下,陈某遂向李某提出离婚,但李某坚称小孩是陈亲生女。2013年3月,陈某向姜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李某返还小孩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在法庭上,李某仍然坚持认为小孩是其与陈某所生,并对陈某私下做的亲子鉴定不认可。由于该亲子鉴定是陈某单方所为,不能确定其提供的样品是否取自小孩,对该鉴定结论法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法院释明,陈某再次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2013年6月,受姜堰法院委托,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通过对陈某、李某及小孩三人的检查,作出鉴定意见,不能认定陈某与小孩之间亲子关系。 第二次庭审时,李某没有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判,认为李某与他人生子,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伤害了夫妻感情,且不能得到陈某的谅解,夫妻矛盾逐步恶化;陈某起诉后,经本院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在第二次庭审时,李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对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令李某返还陈某支出的小孩抚养费5000元、承担亲子鉴定费用5642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3642元。 |
作者单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