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8日,被告胡某从原告林某处购买地板砖,被告支付了部分砖款后尚欠155000元未付,无奈原告林某将被告胡某告上法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胡某给付原告安地板砖款155000元,并于2011年10月30日前付清。 因被告未按调解书按时履行义务,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某以工程未交工为由延期给付其欠款。 执行干警在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的妻子姜某有银行存款并及时予以冻结,但是姜某提出已与胡某离婚,并出示了离婚证,要求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经核实,胡某和姜某确实已经登记离婚,但执行人员对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的2010年8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产生了质疑。离婚协议约定房屋两套、厂房设备、集资楼房全部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由胡某承担。其协议有明显的规避执行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核实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假离婚规避法院执行,执行员一大早来到胡某的住处,此时胡某还没有起床,开门的正是姜某,执行员经过耐心细致的交谈,姜某仍辩称:“我们离婚在前,欠款在后,欠林某的货款与我没有关系,你们找胡某要去”。 执行人员问起双方已离婚为何还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时,姜某声称他回来看孩子不行吗?这时胡某却一声不吭,执行人员初步判断胡某可能是借假离婚规避执行。 事后执行员将胡某传到法院,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做胡某的思想工作,并指出虽然你们离婚在前,欠款在后,但是双方离婚后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院可以追加夫或妻的另一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和妻子的指责,在执行员细致的工作下,被执行人胡某也清醒的认识到了自己借“假离婚”来规避法院的执行,终难逃正义的法网,故其在两个月内主动将155000元的案款全部付清。 |
作者单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