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法院近日判决了一离奇的民事案件,王某的妻子谢一将丈夫昔日情人谢二告上法庭(妻子与情人同名同姓),要求返还王某以前“借给”谢二的30万元钱。 被告谢二与王某于2010年在网上相识并交往,并于2011年发展为情人关系。王某在妻子谢一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0年11月从其妻的银行卡上两次转账50000元、120000元,于2010年11月25日通过案外人秦某转账129950元,共计299950元至被告银行账户。王某还向情人承诺“替她还清所有房贷”,“愿意在2012年4月8日前给谢二壹拾伍万元用于房贷的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身为有妇之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配偶与他人以情人关系交往,此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本案第三人王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近300000元钱款擅自赠与情人,侵犯了作为夫妻另一方的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且损害他人利益,应属无效。但鉴于第三人王某作为原告的配偶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本身存在过错,且被告与其以情人关系交往达一年多时间,此间被告确实存在一定的生活花销,故本院认为对返还的款项应酌情予以扣减。 法院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谢二返还原告谢一195000元。 法官提醒各位,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且赠与人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受赠人,该赠与合同关系即成立。不过,合同法同时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婚外情无疑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谴责,他们之间的这种赠与行为理所当然地应当认定无效。值得注意的是,感情出轨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钱债虽了,情债难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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