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江宁法院对江宁检察院提起申请的对精神病人金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决定。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受理并作出决定的首例此类案件,也是南京地区的首例案件。 自案件受理以来,针对该新类型案件,该院妥善制定审理预案,积极落实各项庭审准备工作,依照法律规定,承办法官与被申请人金某的法定代理人谈话,了解金某的基本情况并告知相关事项;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申请人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前往被申请人老家与其会面,询问其是否出庭、了解其身体状况并进行相关调查。庭审时,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金某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展开调查。在质证过程中,法院通知鉴定人就本案的专业问题即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出庭作证,接受检察员、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询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金某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金某强制医疗。 |
作者单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