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男方悔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遭女方拒绝,男方诉至法院,双方由“亲家”变为“冤家”。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由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6 400元。 原告:结婚登记时悔婚 要求返还彩礼 2011年9月,原告张山与被告刘丽经朋友介绍相识,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度过了一段美好的恋爱时光。2012年正月双方决定5月结婚,双方并从3月开始同居。经协商,男方按习俗送女方彩礼32 800元,原告张山和家人即按照刘丽提供的刘母的帐号,于2012年4月25日汇款32 800元。汇款当天,张山与刘丽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张山意外发现刘丽离过婚,原告对于被告蓄意欺诈行为忍无可忍,当即取消结婚之念,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被告:结婚登记未欺诈 拒还“补偿款” 在法庭上,女方称根本没有收到原告支付的彩礼。双方相识不久,2011年11月初双方即在男方家中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刘丽已经告诉张山其未离婚,张山表示不在乎,还让刘丽把钱都给他,防止离婚时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丽相信了张山的话,把钱都交给了张山。2011年12月刘丽怀孕,张山还陪同去医院进行检查。2012年正月,张山不愿意放弃孩子,要求刘丽至法院起诉与丈夫离婚,经诉讼,2012年3月9日刘丽与前夫离婚。2012年4月下旬,刘丽向张山索要原来给的钱,张山不给,还将刘丽赶出家门。后原告父子、被告母女四人协商确定由男方支付32 800元作为女方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补偿,收款的银行卡是刘丽以刘母名义办理,款项也是刘丽所用。女方主张此款根本不是所谓的彩礼,而是同居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女方应返还彩礼164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山与被告刘丽相识后曾同居生活,双方还至民政部门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双方已就结婚事宜协商一致。原告向被告汇款在双方准备领证的同一天,结合本地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可以认定该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彩礼。被告辩称汇款系原告补偿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因无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该主张难以令人信服,所以法院对此意见没有采纳。关于返还的数额,因本案男女双方当事人曾经同居生活并致女方怀孕,而且双方未能领取结婚证系男方拒绝所致,本院酌情确定女方返还男方一半彩礼16400元。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作者单位:靖江市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