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被誉为这道防线的守护神。守护神们能否守住这道防线,除了法官自身素养外,民意是其可以依靠的重要力量。倾听民意,有利于了解群众的基本要求,从而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改善审判工作,促使法官作出公正裁判。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也指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化民意沟通、推进司法民主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价值。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司法环境面临严峻考验,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重要举措,更应予以积极的实践探索和全力的推进,更应赋予人民陪审员制度更重要的功能和使命。最高院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解读法院工作报告时谈到了这样一个变化,2012年和2008年的数据相比,参与陪审案件的数量增长了2.94倍。表面上看是案件数量的增长,实际上和人民陪审员履职热情高涨,特别是陪审员在履行陪审职责的过程中,他的意见、他独立的意见表达更加受到尊重,更加受到认可,他的权益、职责履行更加受到保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人民陪审员独立的意见、意志受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热情高涨起来了。
陪审员人数的增长和陪审案件数量的增长是弘扬司法民主,参与管理国家司法实务这样一个宪法权利得到落实和实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现。当前,我们还需探索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新路径。
开拓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新途径。除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外,对于法律与社情民意存在较大的情理争议或者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还可组织较大规模的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陪审员的多数意见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时,案件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如此可更便捷的反映民意,汇集民智,促进司法和民意的沟通。
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工作新领域。利用陪审员的人缘、地缘优势和一些陪审员善于做调解工作和群众工作的优势,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工作新领域。人民陪审员可以辅助法院做文书送达,参与庭前、庭后调解、参与案件的执行,参与涉诉上访案件的化解等。
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诉前矛盾纠纷化解活动,可在法院设立的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配备优秀的人民陪审员专职从事立案前纠纷的调解工作。除当事人同意外,人民陪审员不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鼓励优秀人民调解员参选人民陪审员,优先从调解组织成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定期召开座谈会促进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增进他们之间的相互了解,共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兼任人民陪审员的调解组织成员,在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案件审理的同时,可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现场调处其他民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