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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快速离婚权威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讲解
南京优势分割财产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讲解
南京子女抚养权威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讲解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与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在分居三年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武麟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4年10月,结案于2014年11月13日,历时不到二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考虑子女利益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男方抚养,我方不支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本案双方分居三年半,而且女方近一段时间查出身患重疾】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但男方对于解除婚约关系仍然不能同意,通过法庭正面的沟通以及辩论的技巧,庄荣华律师发问获取到男方也认为如果女方坚持离婚,自己也尊重她的意见。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双方名下存在一套夫妻共同房屋,而且登记在两人名下,本案孩子由于女方身体不适,必须由男方抚养,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为女方争取到不支付抚养费,至此双方全面达成一致,庭审和调解过程中均理性的对待孩子将来的生活和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69年生,汉族,集团职员,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1 4年1 1月1 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
三、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被告负担。(已结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3日
一旦离婚案件进入了法院诉讼程序,当事人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根据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对其代理案件的统计,离婚诉讼的诉讼费用相对偏低,大多数案件的诉讼费用都在100元以下,诉讼费用超过10000元的案件很少。
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诉讼费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 、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 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刘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4年-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1个月成功快速调解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分居时间长,男方前两次单独诉讼无法彻底离婚,第三次最终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争取9岁女孩的抚养权也是诉讼焦点之一。
主审法官:李璇。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9日立案,2014年6月23日结案。
1、双方调解离婚;
2、9岁女孩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随时探望孩子。
3、我方补偿对方13万元,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对方委托专业离婚作出最顽强的不同意离婚策略,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4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子女抚养权、女方居住问题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中午12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7年日生,汉族,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 01 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6月2 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儿吴怡由原告A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原告A放弃要求被告B给付女儿吴怡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权利。被告B在不影响女儿吴怡学习的情况下,随时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A于2 01 4年6月2 8日之前一次性给予被告B补偿1 3万元。
四、双方今后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3日
南京资深离婚律师庄荣华,擅长离婚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案件处理,并有处理多起疑难复杂离婚案件的成功诉讼经验,成功代理多起军婚案件诉讼离婚案件,极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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