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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婚案件看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省法院文章】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06 10:55 访问量: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葛家栋  更新时间:2014-07-28 17:51:41  
    论文摘要:
 
近年来,虽然法律和制度对于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作出了很多有益的规定,但由于诸多的社会历史因素的共同作用,社会对女性歧视的观念仍根深蒂固,女性自身思想和经济上的独立性欠缺,法律上的维权意识仍弱,从而导致了她们对男性和家庭的过分依赖,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较低。从而在离婚诉讼当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反映了法律保障措施与现实权利实现之间仍存在差距。主要问题在于对于配偶与她人同居问题举证难,女性索赔无保障;对于家庭暴力的无声忍受导致离婚时利益受损;以及共同财产和房屋的分割问题反映出女性在经济上的困境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制度和法律的操作性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女性自身意识和经济上的独立性欠缺,从而导致其家庭和社会地位处于劣势。因此,要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必须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加以完善。首先从要改变妇女自我边缘化的意识,树立独立自主的思想,这就要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妇女不断学习。其次要在客观方面加强法律、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对女性权益的保障,从外在环境上真正实现两性平等。
 
一、透视离婚案件女性权益保护存在的障碍
 
(一)离婚过错举证难,女性索赔无保障
 
案件审理中发现,离婚时许多女性都陈述其配偶曾有过婚外情,但若没有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她们还是愿意原谅她们的丈夫而维系家庭。真正以配偶与她人同居而提出离婚的女性,往往是其配偶常年与她人在外同居,完全置家庭、儿女于不顾才被迫以此理由提出离婚。可见女性对于配偶与她人同居现象的容忍限度是相当大的。所以发生此种情况时她们也不会刻意的去搜集和留存相关证据。当然女性当事人对此的举证问题也存在客观原因的影响。因为婚姻关系或者与此相关的同居关系往往是具有隐秘性的,无过错的女性一方要想获取证据相当困难,而且还存在着证据合法性的问题,甚至还要冒着侵犯她人隐私权的风险。曾经就出现过第三者状告合法妻子侵犯其隐私权的诉讼,带出了法律在社会道德面前的尴尬和难题。
 
所以当法官们欣喜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象有了明确的惩罚措施的规定,庆幸可以借此对离婚中无过错女性给予更有力的保护时,实体案件的审理中女性举证难问题却给他们浇了一盆冷水。面对女性当事人委屈和心酸的泪水,倾听她们独守空闺、日日盼郎归的无奈,感受她们独立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艰辛,怜悯之情亦难免,但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们亦感有心无力。这也必然造成离婚损害赔偿难以真正实现其本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二)家庭暴力的无声忍耐,离婚时的血泪控诉
 
离婚案件中,妇女控诉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些女性往往是长期经受这样的家庭暴力的摧残,忍受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但直到突破她们所能忍耐的极至时她们才想到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她们在法庭上历数她们惨痛的经历,以自己身上的斑斑伤痕和照片向我们控诉施暴者的罪恶的时候,法官哀其不幸的同时,却也怒其不争。这些受虐女性出于各种考虑,或是感情上还相信她们曾深爱的丈夫会改过,或是碍于面子抑或是惧怕遭受更严重的毒打不愿声张等等,所以她们往往都是默默承受着长期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却还死守着已如炼狱般的家庭生活。而且往往由于她们缺乏法律常识,在受到家庭暴力后不去报案,也不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这样多年后提起离婚诉讼时,一旦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往往已经无据可查。
 
(三)财产分割存在着对妇女的隐性侵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诉讼中,财产分割所出现的侵权,主要反映在共同财产认定不准,以及生效的判决执行不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男方在外的隐性收入真实状况,很难为女性一方所掌握。一旦离婚,在财产上妇女容易处在不利的地位。有的男方明明经商、承包赚了钱,但却谎称亏了本,负了债,而且在法庭上出具所谓的证明材料。有些人除本职工作外,额外收入丰厚,但却一口否认。而从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来讲,谁主张,谁举证,但多数妇女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对财产不很关注,往往因为举不出更有力的反驳证据,只好是哑巴吃黄连。毫无疑问,如果法庭对双方共同财产状况难以查清,或者只凭当事人的证言证词,其调解和判决的财产归属,肯定会发生天平倾斜。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离婚女性,是在离婚多年后,方知晓对方离婚时独占了巨额财产,但要想挽回这一损失却已经不可能。将错就错也就成了一种无可奈何之选择。
 
(四)居住问题难解决,女性生存受考验
 
从90年代开始,我国有关法律,对住房分配男女平等做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离婚涉及的房屋分配处理原则也有详细地具体意见。应该说离婚妇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内,能够在房屋居住权益上得到相应地保障。
 
然而遗憾的是,司法执行障碍重重。离婚妇女实际能够得到保障的程度很低。主要是一些地方,制定房屋居住的土政策、土办法,与法律相抗衡、相抵触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司法解决手段。城市市区内,有公房、私房、商品房、集资盖房、福利性房等多种形式。由于各地住房改革起步有差别,各部门和单位住房制度、分配政策不统一,以及歧视妇女的观念或者传统观念等影响,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很多都是居住在男方单位、公婆单位的公房或租赁的房屋,但在离婚时对于公婆名下的房屋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而男方单位的公房或是租赁的房屋,虽属于夫妻共同住房可以分割,但是女方不属于承租人只能取得居住使用的权利。虽然有些房屋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双方皆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只有40%的离婚妇女获得了住房权,统计显示:离婚无房住的妇女占到了85%。
 
以上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离婚案件中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虽然法律上明确了妇女在这些方面的权利,但实际操作中权利的实现状况却是差强人意,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是发人深省的。
 
二、经济和意识缺乏独立性-离婚女性权益受损的根源
 
离婚诉讼中之所以存在以上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障碍,体现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仍低、对家庭的依赖性较强以及妇女维权的意识仍弱。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了存在制度和法律保障上的外在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女性自身的内在原因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思想自主性的缺乏
 
传统思想观念对女性"性别"角色的文化塑造使女性与男性相比处于弱者地位。在中国封建社会,一直采取弱化女性性别的文化取向,男尊女卑的观念成为人伦道德体系中的规则。夫权等封建思想的影响仍根深蒂固。虽然我们在法律上、政治上摒弃这种思想多年,但5000年文化残余的力量仍然不可小觑,它仍存在人们的潜在意念之中,特别是在文化层次较低的家庭。这种对女性性格的构建使女性个人价值因男性的存在而存在。尽管法律上明确的规定了"男女平等",但许多妇女自身还没有完全树立自立意识。特别在选择配偶的观念上仍表明她们的依赖心理,仍将对方的经济条件放在首位,以保证自己将来优越的生活,在要求平等的同时却不平等的承担家庭责任,这样只能造成配偶的轻视。还有一些女性为了支持配偶的事业、孩子的学业,将自己全部奉献给了家庭而舍弃了自己的事业,但这种一味的牺牲却常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男性们更认识不到她们家务劳动的社会意义,反而成为他们喜新厌旧的理由。
 
女性思想上对男性和家庭的依赖,使得她们天生处于一种卑微和忍让的地位,导致男性亦觉得他们对婚姻不忠的行为或是对视为己物的妻子的打骂是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而整个社会对男性的这些行为也采取了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同时也正是女性甘居辅助性地位的思想,使家庭生活物品的配给上往往都以男性为主导,户主为男性似为天经地义的事情,房屋多以家庭中的男性为产权人或是承租人,家庭中所有对外具有表征性的财产占有多为男性。因此一旦离婚女性就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经济上的窘迫性
 
社会整体思想认识上男女不平等观念的长期存在,导致了经济上对女性资源配给和机会上的缺乏,如物质资源、受教育培训机会、就业机会、社会参与机会等,这使女性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不利地位。根据广州妇女发展规划终期检测评估报告关于妇女发展状况的一些数据表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占了六成左右,那些年龄偏大、文化素质较低的失业女性再就业问题尤为突出。而农村女性多数是没有职业的,完全依赖家庭的供给。另外我们说就业中对女性的歧视问题仍然非常严重,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女性的经济收入。
 
发展资源和机会的缺乏,使女性的真正发展缺少外部动力,当社会各个领域普遍存在以性别为基础的资源分配不均时,女性便失去了在各领域同男性一决高下的可能性。与男性相比,中国女性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女性的社会与家庭地位开始滑落,大批女工被列为编余人员,一些妇女开始回归家庭,把家庭与婚姻作为自己的寄托与支柱。妇女在经济上重新依附于男性,这种经济上的窘迫感也迫使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充当逆来顺受的角色,因为一旦离开了经济力量更为雄厚的男性配偶,女性很可能会失去既有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且男性利用我国存款实名制度、登记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的不完善,可以采取很多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妇女在离婚诉讼中因无法对共同财产举证而无法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进一步加大了妇女对丈夫的依赖性。一旦离婚她们就要面临生存的压力以及社会对离婚女性的更为歧视的待遇,所以女性不愿轻易解除婚姻,即使婚姻已经成为一座坟墓,很多女性也宁愿成为一名守墓人,而不愿成为破除婚姻的倒戈者。所以对于男性的婚外情和家庭暴力也就成为了她们可以忍受的内容。
 
(三)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仍弱
 
女性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意识还很弱,还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有效的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益。对于家庭财产的管理缺乏明确的计划。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的保留证据,而是宁愿相信有累累前科的丈夫的几句承诺而放弃了对他行为的追究,一次次纵容的结果,只会导致自己肉体上或是心灵的一次次受伤,直至伤痕累累,满目疮痍,最终仍要走上离婚的道路。然而当面对财产的分割、过错的追究时,方恨自己当时的软弱导致今日自己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走出认识的误区,加强制度的保障
 
(一)主观上,女性要转变自我边缘化的观念,树立自我发展意识。
 
中国传统的性别观念有几千年存在和延续的根基,它不但滋长了男性对社会的控制欲,也使女性甘愿作为男性的附庸在社会的边缘平凡的生存。许多女性将作为贤妻良母作为人生的最高目标,将希望寄托在丈夫身上。女性的自我边缘化是女性发展过程中的最大障碍,因此引导女性抛弃传统的性别观念是建立平等的两性地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关键。
 
1、应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
 
要从根本上平衡两性平等的观念,树立女性自强、自立、自尊的信念。首先要加强基层组织的宣传教育。农村和家庭妇女往往更需要改变思想。所以基层妇女组织应是宣传的主力,应定期开展教育宣传,开展讲座、列举真实个案,使妇女从实例中明白只有自强、自立、自尊、自省才能够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其次,加强媒体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开展更大范围的宣传。再次,宣传方向调整。从宣传女性享有哪些权利为重点转变到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重点。使女性不仅知道自己何种权利受到了侵害,更要知道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向何机关要求、知道如何收集证据,才能真正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2、终身学习,提高自身竞争力
 
女性应摒弃依赖男性和家庭的观念,不应自甘附属地位,要注意充实、完善、发展自己,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逐渐得到社会的肯定,从而改变整个社会对女性的评价,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二)客观上,要从法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多方面体现两性的平等
 
1、法律方面
 
离婚诉讼中应采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如此才能对离婚中的过错容易认定。另外针对法院人力、精力有限,直接进行财产查证有一定困难的情况,法院可以授权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律师调查取证。但其举证材料,必须通过法庭审查,并确认合法有效后,方可作为调解和判决财产归属的依据。这样便可以限制财产取证的非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审判职责与律师职责的相互监督制约,共同维护妇女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2、劳动就业方面
 
首先逐渐改变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要通过相应的制度杜绝录用过程中的各种形式或明或暗的"性别歧视"。立法的关键是要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这种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强化政府行为打破性别壁垒,建立必要的监督机构或进一步赋予已有的相关机构相应的职权,以对歧视行为进行惩戒。
 
其次,妇联作为直接作为女性提供帮助的组织,要从引导,帮助女性靠自己的头脑和智慧创造财富上下工夫,包括为有能力创业的女性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技术指导等支持;鼓励农转居妇女积极就业,为她们组织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等;创办妇女就业的中介机构,为失业女性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帮助她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3、社会保障方面
 
要逐步完善女性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建立农村妇女的社会保险等,从而以全社会的力量解除妇女的后顾之忧,减轻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的劣势地位。
 
(三)增强法律知识储备,提高维权意识
 
1、家庭暴力早预防、早控制
 
一是以创建平安(社区)村为载体,以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村"为目标,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对家庭暴力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大力度的综合治理。
 
二是加强法律培训,强化社会支持系统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增强司法工作者的反家庭暴力意识,提高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和能力。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2、及时收集证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无论是配偶出轨,还是离婚财产权益保障,妇女都要及时收集证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无论是房屋所有权问题、还是共同债务问题或者其他双方发生矛盾的问题,都可以提前收集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已的权益。
 
离婚纠纷中,对于男方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及虚构债务等行为的确认始终是一个难点。因此为了能够有效避免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建议可以采取几方面的措施:第一,通过各种宣传途径普法从而提高女方保护自己财产权益的意识,夫妻双方要共同参与家庭财务的管理,并对男方私自处理财产的动向注重收集、保留相关证据。第二,对于男方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及虚构债务等行为被查证属实的,法官在判决时应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的自由裁量权,以严厉打击和遏制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第三,对于不适用分割财产的倾向性来惩戒的案件,可以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灵活地实现惩戒男方侵害女方财产权益的不法行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根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权益的保障则是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文明的前提和保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参与!
 
 
 
 
 
   作者单位: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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