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0日,江苏省高院下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唯一住房若干问题的通知》,由于通知内容涉及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本文将上述两条条文附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唯一住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之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唯一住房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 〔2017〕 21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现就目前执行程序中唯一住房的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及我省《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并不冲突。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满足规定条件下,可以执行。
执行唯一住房时,需要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生活保障的,可优先选择房屋置换的方式。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