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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能否撤销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03-09 17:58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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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 作者:吴成臣
  【案情】
 
  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独生子李乙由王某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李乙所有。后该房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仍与王某、李乙在该房中居住。现李乙起诉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并腾房,李某则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撤销赠与。
 
  【分歧】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撤销?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依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撤销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南京离婚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3月7日,市局就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和培训。全市268家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各区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此次培训严格按照省厅工作部署,采取网上申报审核、实地检查、结果评定、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市局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工作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省厅律师管理处有关同志和网上考核系统的开发专家应邀授课,并结合有关案例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网上申报注意事项进行了现场互动,达到了预期效果。会后,市局将会同市律师协会和各区局对全市律师事务所逐一实地检查和考核评分,并以此为依据对268家所定出相应格次、通过诚信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
 
 
 
来源:律管处  许彬
 
编校:沙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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