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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纠纷】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写给妻子的欠条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14 15:48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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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王国亮  更新时间:2014-08-04 16:53:54  
    
近日,姜堰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引发的借款纠纷案,法官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2年初,张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前夫王某,不久便结婚。次年,夫妻俩在城区租了间店面房,做起了小买卖,经过数年的打拼,在城区购买了商品房,还买了轿车,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有滋有味。2007年,在傻瓜买股票都能赚钱的大潮下,王某也加入了炒股大军的行列,并将婚后多年积攒下来的闲钱投入了股市。然而,由于投资失误,股票狂跌,王某的证券帐户亏损巨大,成了典型的“股东”。后来,深信股市不会只跌不涨的王某,为了弥补损失,决定借钱补仓。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也为挽回丈夫的心,张女士以向父亲借了五万元的名义,将家中仅有的五万元给了王某。信心满怀的王某主动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自己于2010年7月4日借张女士五万元整,一年内归还。然而,沉迷于股市的王某,既未能赚到钱,也无心料理生意,还把轿车抵押给了债权人,更把妻儿冷落一旁,夫妻俩为此事经常斗嘴吵架,伤透了张女士的心。在一次次苦口婆心的劝说无果后,2013年4月,张女士气愤地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家中所有财产归张女士所有,女儿随母生活。现有股票12万余元归王某所有,双方无纠葛。”
 
离婚后,王某不负担女儿的抚养费也就罢了,竟然还有债权人不断找上门来要钱,这让张女士很恼火,遂找来昔日王某写给自己的欠条,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向张女士出具借条的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婚内借款纠纷。因张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所写的五万元系其个人财产,亦不能证明所借的五万元用于了王某的个人事务,故判断张女士与王某的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法条内容: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婚姻自由是我国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所谓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缔结的自由,换言之,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结婚自由,不仅是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而且也使男女双方能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在法定的条件下,婚姻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保障离婚自由,不仅是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而且也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免除双方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缺一不可。

  女姻因自主权是男女双方都享有的权利,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较男子更容易受到侵害。据统计,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尽管较以前有了长足的提高,但与男子比仍有不小差距。就目前而言,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本条不仅从正面规定了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而且又从反面规定了国家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在实践中,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类:第一,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制妇女结婚或者离婚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妇女结婚的违法行为。对于包办、买卖婚姻,婚姻法第3条予以明确禁止。第二,抱养“童养媳”。抱养“童养媳”是旧中国父母包办、买卖子女婚姻的一种形式,男方家庭以较低的代价领取一个未成年女子作“童养媳”,待其成年后,不论自愿与否,都要嫁给买方男子,所以抱养“童养媳”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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